在古代,人口贩卖一直是个极为活跃的行当,尤其在苏州、杭州、广州一带的南方地区,这种现象更是猖獗。随着这种交易的频繁,甚至出现了专门以此为生的“牙侩”和“人贩子”。
晚清县令何耿绳在其所著的《学治一得编》中,详细描述了审理诱拐、贩卖人口案的经验。他提到,诱拐的方式有“略诱”和“和诱”之分。“略诱”是指拐骗者利用对方不知情而将其带走;“和诱”则是通过哄骗的方式,使对方出于无奈而同意被带走。对于这两种手段,审理案件时必须仔细甄别。
据《实录》记载,在公元1746年的安徽凤阳,有人贩子使用拐骗人口。他们将川乌、草乌、人脑等配制出,遇到目标时,只需将手巾蘸上在脸前绕一下,对方就会立刻昏迷。到了乾隆四十一年,北京又出现了一个名为王的人贩子,他利用拐走了多名。何耿绳提醒官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查清是否有奸情,对于幼孩是否使用了药物也要仔细核查。
在古代,人贩子往往是团伙作案,他们会在固定的黑窝点进行活动。据清吴炽昌的《客窗闲话》记载,乾隆五年破获的一起人口案中,人贩子陈大、俞九龄等8人拐骗了大量幼童,他们将长相好的卖到远方,而长相不佳的则直接杀掉吃肉,甚至将骨头炼成丸售卖。
由此可见,古代的人口非法贩卖现象极为严重。人贩子不仅经常使用拐骗小孩,尤其是女性更是经常遭到性侵。据人贩子的口供证实,当时江浙一带的人口船只数量惊人,这一黑暗行业在当时十分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