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李某因为在一个月内多次长时间滞留在卫生间,被公司解雇后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回溯到2010年,李某入职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师的他,于2014年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共同确认并签收了2020版的《员工手册》。这本手册明确规定,未经审批擅自离岗超过一定时间将被视为旷工,而半年内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则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间,李某的行为引起了公司的注意。在这短短的一个月内,他累计14次在卫生间滞留超过一小时,单次时间甚至接近四小时。面对这样的情况,公司首先尝试通过微信联系他,但未能取得联系。之后,公司通过调取办公区的公共视频进行了核实。最终,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的这一决定,李某表达了异议。他声称自己滞留卫生间是因为痔疮需要临时护理,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如2024年5月配偶的网购药品记录以及后续的住院手术记录。令人疑惑的是,他在事发期间并未向公司说明自己的病情,也没有申请病假。
此案引发了两个主要的争议点。关于李某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是否构成“擅离岗位”及旷工的问题。公共视频清晰显示了李某的行为,远超过了合理的生理需求范围,因此符合《员工手册》中的定义。关于病情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由于李某在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和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之后或解雇后,因此公司的主张得到了支持。
法院一审认定A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这一判决并提起上诉。为了实质化解劳动争议,平衡双方权益,法院在二审中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项协议:A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万元。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理、事理与情理的融合与衡平,也彰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也要注重沟通和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这起案件也提醒了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