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文献中保存的唐代的“放妻书”(离婚证书)来看,唐代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这些离婚证书在末尾,有的还注明了给女方的赡养费,而且离婚证书的签署需要两家父母和亲戚的共同见证。这种出具“放妻书”的方式,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协议离婚”,体现了双方希望好聚好散的愿望。

回溯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我们发现在早期的阶段,婚姻是较为自由的。那时,“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随着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在西周至某一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同《周易》所记载的,妻子甚至会选择离家出走。
巡游时的观察揭示了当时的婚姻现象,如男子招赘、寄宿女家,以及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刻石颁令天下的措施被采取。在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女子在法律中的地位逐渐低下。尽管在夫逃亡的情况下,妻妾可以向官府申诉离婚,但总体上,离异的情形并不被社会所提倡。
对于古代贵族的离婚,存在一种特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了“夫出妻”与“妻出夫”的仪式,显示出双方在离婚时的谦辞自责。古代的“放妻书”内容大致分为三段,先重述夫妻缘分,再描述当前冲突状态,最后表达祝福并希望离婚后各自有好的前程。
由于古时候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很低。经济因素也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农村地区尤为明显。离婚意味着家内劳动力的减少,再娶也会带来经济负担。尽管如此,古代的“放妻书”仍然为我们展示了古代人在婚姻中的平等观念以及追求和谐解散的积极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