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晚清民国之交,曾经有几起被的悲惨案件,涉案的当事人与老鸨均受到了严厉的司法制裁。尽管与陪酒女在外表上有相似之处,实际上却存在本质的差异,二者不可混为一谈。那么,在古代社会,对于侵犯陪酒女的行为,其危害性是否较侵犯女为轻呢?答案并非一定如此。
陪酒女在古代的地位虽然低下,但她们的身份是合法的。古代社会等级森严,分为“九流”,细分为“上九流”、“中九流”和“下九流”。其中,“下九流”的最后一层,便是“娼”。这些娼妓虽然是社会底层人士,人人可欺,但陪酒女也位列其中,因此其身份地位并不容小觑。
许多人错误地将娼妓理解为“的女子”,这种定义并不准确。以古代官妓为例,她们分属于教坊、乐坊,受到的供养,并无盈利的压力。她们的职责主要是在官员们宴饮时提供佐酒助兴的服务,包括劝酒、奏乐、歌舞以及与官员们交流等。虽然期间不免有打情骂俏、眉目传情等情状,但这些都与易有着明显的界限。
即使在古代社会,对陪酒女的行为也不能轻视,其危害性与侵犯其他社会阶层的女性并无二致。